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既然如此,当法院在判决分割离婚财产时往往会涉及相互给予对方补偿的问题。一旦出现一方拒不履行该义务,便会面临额外支付上述法定债务利息的局面。
本离婚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办案经验谈一谈大约需要额外支付多少利息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规定的利息分为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利息。二者互不影响,分别计算。通常在离婚判决中不会涉及一般债务利息,故本仅就加倍部分利息予以说明。
在一份离婚判决书的末尾部分通常会有一句话,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表述便是在规定加倍部分利息。
具体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比如一方当事人超出生效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间未向对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且超期近三年。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粗略估算,其大约要额外支付债务利息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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