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结束时,离婚财产往往需要分割。对于婚后取得的收入等很容易便能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还有一些财产的情况比较特殊,比如登记结婚后男方将自己婚前积蓄转账给女方。对于这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首先要确定其性质,然后才是分割的问题。
男方与女方于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将自己婚前存款30万元转账给了女方。转账时双方并未有特殊的约定。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上述30万元。女方则声称这笔钱在婚后由于各种开销,目前仅剩10余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男方以这笔钱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仅是交给女方保管,故女方应全额返还。女方则认为这笔钱是男方交给自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的,故无需返还,仅应就剩余部分平均分割。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虽然主张是资金保管,但未举证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男方也无法获取证据)。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应该通过生活常识来综合判断。本案中,男女双方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等特别约定。男方在婚后自愿将婚前存款交给女方,且没有特别说明,故从常理上推断:男方将这笔钱作为其个人财产交给女方保管的理由不足。更可能的情况应该是男方将这笔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日常生活。基于此,能够得出的初步结论便是: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这笔钱。进一步推断则是:女方管理这笔钱,且用于了日常开销。属于合理消费。那么,剩余的钱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该案中男女双方应该各分得剩余款项的一半才是正确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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