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夫妻感情,也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全感,很多夫妻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一份《忠诚协议》。这类协议的内容大同小异,无非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者离婚赔偿的方式来约束对方保持对方对于婚姻家庭、配偶、子女的道德感。
对于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始终存在争议,虽然观点五花八门,但总体可以分为认可协议有效与主张协议无效两派。
认可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忠诚协议》总体目标是要求夫妻间相互忠诚,这与法律所倡导和规定的原则相符,协议只是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故应当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违约时应该考虑到违约的成本,这也可以促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
主张《忠诚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夫妻之间忠诚义务本是一项法律倡导,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此外,在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规定当中,虽然允许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以合同的方式来调整。此外,我国侵权行为法律中对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损益相抵”。如果允许夫妻之间随意设定赔偿数额,便很可能会因为设定巨额赔偿而出现违反该原则的情况。同时也可能会出现有人凭借金钱而随意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述各派均有其道理,很难全盘否定任何一派。然而,结合我国社会目前出轨、包二奶等对婚姻不忠行为的高发,以及由此导致的离婚率逐年上升,的确需要各种方式相互配合加以遏制并引导建立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此大背景下,允许《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失为一个选择。正因为如此,目前很多法官倾向于支持《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不足,并运用合法手段加以调整。比如对于那种在配偶“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威胁下被迫签署的协议,应该允许向对方行使撤销权。此外,对于那种约定了巨额赔偿,明显超出当事人承受能力的协议也应该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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