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律师结合所办案例做过很多讲解。今天,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双方在婚前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
女方与男方于婚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准备作为婚房。其中,女方出资50万元,男方出资250万元。然而,双方结婚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尽人意。双方因为家庭琐事频繁争吵,直至夫妻感情破裂。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时候,出于某些原因,双方并未将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纳入离婚协议书。现该房屋已经升值到600万元。男方要求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比例分割房屋。女方则认为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并未约定按出资比例持有,故应该平均分割。
对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均有不妥之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既然是一般共有财产,则在分割时不应该完全按照出资份额分割房屋,但是也不意味着如女方意见,将房屋平均分割。
具体方法应该是:首先确定男女各方购房出资部分归各自所有。然后对于购房后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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