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处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由于男女双方频繁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目前已经分居,我们的当事人(女方)带着孩子独自生活。
为了尽快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本离婚律师在诉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然而,就在准备向法院正式发起离婚诉讼时。我的当事人又提供了一个新的情况。据这位当事人讲,对方平时情绪阴晴不定。前一分钟还是心情愉快,后一分钟便像换了个人似的,暴躁异常。为此,在共同生活期间,她曾多次建议男方去看精神疾病,无奈每次均被男方拒绝,并指责自己才有病。这位女士的思路是:如果能够证明男方有精神疾病,是否会对自己获得子女抚养权有利?如果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有利,则能否申请法院去要求男方去看病?
对于这位女士的想法,本律师认为:虽然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几乎可以肯定法院会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但要想证明男方患病却并非易事。众所周知,法院乃是司法机关,其精于运用法律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却是医学领域的外行。法官在并无确凿有效的依据情况下,不可能仅凭当事人的描述而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去做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如果法官这么做,无疑是一种越权的不合法行为。
具体当本案中,单凭对方当事人心情阴晴不定的状态便怀疑其患有精神疾病,进而让法院要求其去做诊断的作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如此,鉴于双方分居后女方始终与孩子共同生活,加之无其它女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我们还是有把握帮助这位女士在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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