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正处于离婚期间的男方母亲的咨询。她主要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原来,这位老人的儿子于前年与女方登记结婚。按照习俗,结婚前,男方是要准备婚房的。然而,由于当地的限购政策,只有女方有资格买房。于是,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0万元首付款,并以女方名义贷款3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自然,房产证只登记了女方个人的名字。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并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取得,且只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故男方无权分割房产。
眼看自己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指望小两口能过上幸福生活的男方父母自然不甘心,但又不知道该如何为儿子争取权益。
对于上述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关于该房屋是否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不仅应该看房屋的购买时间,还要看购买的目的及出资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首付款来源于男方的父母。虽以女方名义贷款,但实则由双方共同还贷。很明显,购房目的是为了准备婚房。故该购房行为应该属于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既然是共同购买,所以房屋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至于男方父母的首付出资,未来应该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对男方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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