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郑州市所处理的离婚后子女向父亲追讨父母分居期间拖欠的抚养费的案件中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本律师准备单独来谈一谈。这个问题就是:该案应该以什么标准来追讨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案情:小宇(化名,原告)的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从三年前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期间身为父亲的刘某(化名,被告)要求离婚,却被孩子母亲拒绝。于是,出于给女方施压的目的,而以既然还是夫妻,则女方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作为理由,拒不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现经过诉讼,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最终作出了离婚判决,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男方于离婚后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千元。虽然离婚后的抚养费已经确定,但是孩子母亲希望男方能补偿分居至离婚这段时间的抚养费。于是委托本婚姻律师作为小宇的诉讼代理人起诉男方补偿子女抚养费。
众所周知,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如果需要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通常会以判决离婚前一段时间的子女的实际需求为基础,同时参考父母收入水平。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刚刚离婚,故法院按照孩子的实际需求,并结合孩子父亲的最近几年的收入水平确定离婚后应该每月支付5千元抚养费。本案的目的是要追索父母分居期间孩子父亲所拖欠的抚养费。而分居时间又与离婚的时间前后相连,分居的时间也不算太长。故本律师认为本案以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每月5千元为标准是最合理的。
对于本律师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第一个提出质疑的自然是男方。当然,其以离婚判决书已经确定了离婚后自己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的抗辩意见完全是答非所问,毫无关联。故不再赘述。第二个提出质疑的则是法官。这位法官眼看调解要失败,于是声称该院之前处理此类案件都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裁判的,大约也就是每月补偿5百元。对于法官所谓的该院惯例处理方式的说法,本律师自然是不认同的。因为确定子女抚养费是要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本案中的相关事实早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查明,并依法作出了每月支付5千元的裁判,本案法官如果不顾该情况而定出个每月5百元的标准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法官的说法缺乏道理,故在本律师的坚持下,法官最终只能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男方按每月5千元的标准,向孩子支付拖欠的共计145000元的抚养费。看来法官口中所谓的惯例,只是其尝试调解而给我方施加的压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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