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关注的无非是房产、车辆、存款等。而作为消极财产的债务问题却容易被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所忽视。比如本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便涉及到此类问题。
我的当事人(男方)从事运输生意。多年前,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被判需要向伤者支付35万元的赔偿。直至我的当事人与前妻协议离婚时,这笔赔偿款仍未付清,尚欠26万余元。对于这笔由于侵权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我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现男方已经独自付清了赔偿款,但希望其前妻与其分担这笔债务。
对于男方的要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合理的。原因在于:
1、男方从事运输行业,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从中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该生产经营行为能够使家庭获益。那么,作为家庭成员的妻子自然也应与男方共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故在本案中,虽然男方在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而产生了侵权赔偿责任,截至协议离婚时尚有26万余元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这一点,从事故发生后男方与其前妻曾经共同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的事实也可以辅助证明。
2、离婚协议中,双方并未提及该债务在日后应该如何处理,故在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与自己继续共同承担。
该案的审理结果也印证了本婚姻律师的判断。法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女方承担该债务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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