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为一位获得胜诉的离婚当事人办理申请强制执行事务。其中涉及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生效离婚判决、转移了全部可执行财产,而且依仗自己是美国公民的身份随时准备离境。如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离境,则该案的强制执行也很难有个好的结果。
随着中国社会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未来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会越来越多,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未来的离婚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有效限制被执行人离境将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执行手段。而作为申请强制执行人则更有必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主动地向法院提出限制被执行人离境的申请。下面,本律师就在离婚指南栏目中为大家解释一下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内容。
执行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会同有关机关采取的限制被执行人离境的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可以限制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防止其通过出境以逃避执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离婚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目前我国对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一般实行通报备案制度。涉及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通报备案的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通报备案对象情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比如向被执行人口头、书面通知,在履行完毕前不得出境;扣留身份证或者护照;未能扣留身份证或者护照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并由公安、边防机关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他情况下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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