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往往会涉及多种财产,而且有些财产并非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详细加以区分后才能分割。比如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以实际经办的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赵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登记结婚多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意见一致,故接下来要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价值,然后加以分割。为此,本律师向法庭提出要求男方就其名下结婚以来的养老保险个人已缴纳部分给予我方当事人一半的补偿。对此,男方的律师认为:男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故我方提出的分割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律师的上述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理由是我方所提出的财产与其抗辩理由中的财产并不一致。男方律师根本没弄清楚养老保险金与婚后个人负担部分在离婚时应给予对方的补偿到底是何种关系。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负担部分与用人单位负担部分。并在职工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虽然离婚时当事人尚未退休,无法分割养老保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负担部分的来源却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在离婚时应该就该部分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才是最公平的做法。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该案的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男方向我的当事人支付补偿款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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