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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处理起诉离婚中的反诉与撤诉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9-17 | 1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反诉既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新的独立诉讼法律关系。最常见的例子是:甲欠乙1万元,乙诉至法院要求还钱。在该诉讼中甲声称乙也欠其5千元,为此提出反诉,要求乙向其还钱。以部分抵消本诉中1万元债务。

既然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其无法运用于起诉离婚案件中。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即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于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则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之外而独立存在离婚诉讼中。也许有人还不能理解并提出质疑: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以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严重过错而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被告也提出同样的要求,这些难道不是反诉吗?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的离婚诉讼而请求原告给予赔偿,而不是反诉。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身为父母的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义务,无法进行抵消、吞并,故也不能提出反诉。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被告,甚至其代理律师由于不专业而当庭提出反诉的情况。对此,法官的处理方法是建议被告放弃反诉,或者直接驳回被告的反诉。

撤诉是指原告在发起民事诉讼后,至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前,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由于发起诉讼是原告一项基本权利,故法律在原则上是允许原告撤诉的,除非原告的撤诉出于非法目的,或者撤诉行为可能会。更何况离婚诉讼牵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及男女双方的夫妻情感问题,法院更无理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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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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