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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律师为其拒不履行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答辩理由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25 | 1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离婚律师团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代理了一起追索子女抚养费问的婚姻家庭案件。该案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从去年开始分居。未成年子女则跟随女方生活。分居期间男方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后女方起诉男方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判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男方从离婚时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五千元。鉴于分居期间男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故本律师代理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起诉追索分居后至离婚前男方应承担的抚养义务。鉴于在男女离婚诉讼中已经查明男方的收入情况,故我方仍按每月五千元的标准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离婚前分居期间男方应负担的抚养费共计六万元。

      今天开庭时男方并未到场,其委托的两位当地律师表示不同意我方的诉讼请求。其答辩理由大致有如下两点:

      1、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因为在男女双方之前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男方从离婚时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五千元。

      2、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赠与给孩子财产所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男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所谓赠与的财产是指为孩子购买商业保险分红及孩子名下存款的利息收入。

      对于男方所聘请律师的上述答辩理由,本婚姻律师认为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我方发起的本次诉讼的诉请是要求男方支付从男女双方开始分居至法院判决离婚期间男方所拖欠的抚养费。而离婚判决中所确定的是男方离婚后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很明显,这是两个不同的男方应履行的义务。男方律师所称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的观点奇葩,让人匪夷所思。

      2、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履行抚养义务不仅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该义务的履行与孩子自身经济能力无半点关系。什么样的父母能说出:“我的孩子名下有财产,孩子可以自己养活自己,所以我不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这样的话来呢?这样的父母不仅不懂法律,恐怕连基本的道德也丧失了吧?本案中,孩子名下财产的确会带来保险分红及存款利息,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孩子,并非归属父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当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足够多时,父母就不用抚养孩子了。”从某种角度上讲,男方律师的这个观点更奇葩!

      既然男方律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相信法官应该会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毕竟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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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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