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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哪些事情无需当事人证明?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02 | 1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并不认识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便无从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事实,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由此可见离婚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如此,在本离婚律师正式出庭应诉前,总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准备相关证据。虽然如此,但并非所有事实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换句话说就是: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审判相关,甚至非常重要,但可以没有证据。下面就是本律师根据多年来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所总结出来的无需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在多年前本离婚律师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为了侵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惜铤而走险,向法庭提供大量虚假的消费票据,以证明其名下的存款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对于这些消费票据,本婚姻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核对后发现大量与自然规律相矛盾的地方。比如:被告某日应该正在国外旅游,而同日又出现了其在国内某商场的购物发票。根据自然规律,以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远隔万里的两地。通过这种方式,本律师发现了非常多的虚假消费,进而让法官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否定了其提交的全部消费记录。这就是本律师运用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反证的方式击败对手的案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运用这种手段达到证明事实的例子更多。比如本律师在大兴区法院所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中就运用了众所周知的北京市教委关于学龄儿童入学政策这一事实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孩子入学而更需要争议房产,进而为我的当事人夺得了房产。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个情况也有很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相关通常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等。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关于这一点最常见的就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外遇则必然是婚内存在过错。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关于这个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少见,但并非没有。比如本律师多年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矢口否认自己曾经有工作。为了证明这一点,本律师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此前男方与某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仲裁书,以此直接揭穿了其谎言。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比如关于离婚案件中争议颇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有判决书判决某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话。那么该债务自然会在离婚案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比如夫妻离婚时,女方声称男方的父亲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并留下了房产作为遗产由男方继承。而男方则提供了其父亲生前所立下的公证遗嘱反证自己无权继承房产的话,法院便会认定男方的说法是真实的。

对于上述第2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以及第6、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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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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