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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与父母补签借条可以作为购房借款的证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屋价格较高,很多年轻人无力购房,于是父母们便会出资帮助子女购房。由此产生了借款与赠与的认定问题。昨天,在本律师刚刚结束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二审案件中,男方便拿出了一纸借条,声称婚后二人购房款是想其父母借的。

该案的情况的是: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男方的父母出首付50万元,双方贷款100万而在北京市房山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离婚律师则代理女方出庭应诉。在一审的法庭上,当法官询问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男方声称上述父母出资款是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故房屋自己应该独占三分之一,剩余部分则平分。

对于男方的分割意见,本律师自然不会认同。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除外。本案中,男方在一审中声称其父母支付首付款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却没有任何父母明确表示的证据,故应认定该出资款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由于男方缺乏证据支持其说法,朝阳区法院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平均分割。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男方显然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连同上诉状在内,男方还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自己写给父母的借条。大致内容是为了买房,向父母借款50万元。落款处的借款人则是男方个人的名字。

本律师看到这份证据后不禁哑然失笑——男方的手段过于拙劣。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在离婚诉讼发起前便已存在且为男方所明知的证据不属于法定新证据,二审中应于排除。其次,男方在一审中自称父母出资乃是对其个人的赠与,现在却拿出自己事后补签的借条胡扯什么是借款。明显的自相矛盾与明目张胆的瞎话怎么能被二审法官所认可呢?再有,男方与其父母有天然的利害关系,为了子女在离婚时能够多得利益而纵容,包庇,不惜作伪证的并不鲜见。本案中,在我的当事人并不知情,也不认可的情况下,男方拿出的所谓借条显然难以成立。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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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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