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处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经常会遇到一方婚前个人购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对于该情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解决方案是:首先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前购房者),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升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于房价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最近这些年来房屋的价值往往处于上升之中。同时,法律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相对应升值部分”的计算起始时间并未明确。于是在全国各地法院分割离婚房产时便出现了两种计算方式——从结婚时起计算相应升值部分与从婚前购房时起计算。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了解,主张从结婚时起计算升值的理由主要是:结婚前,另一方与房屋毫无关联,如果将婚前已经产生的升值部分计算进补偿款的话,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按照对房屋贡献考虑补偿多少的原则。
而本离婚律师同意从婚前购房时起计算升值的方法,理由是:婚前虽然已经存在一部分升值,但该部分升值却是与婚后所偿还贷款相关联的。化繁为简地举个例子:男方婚前以总价100万元,其中贷款40万元的方式购房一套。购房后一个月还没来得及还贷款便登记结婚,结婚时房屋已升至120万元。结婚后双方共同还清了贷款。至离婚时房屋价值200万元。从中可以看出,贷款占全部购房款的百分四十,结婚时升值的20万元中有百分之四十,即8万元便是该贷款或者说是男方结婚时的负债所带来的。既然婚后女方帮助男方偿还了该负债,怎么能又说婚前相应升值部分的8万元与女方无关呢?由此可见第一种计算方式中所认为的女方对房屋的贡献不包括婚前升值部分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在分割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对应增值部分时应该考虑婚前增值部分。因为这部分增值显然是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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