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曾经在河南省郑州市某法院处理过一起离婚房产分割案件。在该案中,成功为我的当事人追回了对方私自转移、隐匿的一套房产。现对方仍不死心,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以一份录音证据意图证明我的当事人早已知晓其以他人名义购房的事实。本离婚律师围绕对方所提交的这份录音证据为大家讲解一下该如何予以反驳。
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为多年夫妻,婚后双方陆续购买了三套房产。前年,女方偶然发现男方曾经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却以其母亲的名义私自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女方为此事与男方及男方家人交涉得并不顺利,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诉前准备并获得了关键证据后一举为我的当事人夺回了房产。然后在离婚诉讼中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进行了分割。
面对自己“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诉讼结果,男方仍不死心,并于日前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发起离婚诉讼前双方谈判时的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据虽然很长,但只有一句话较为关键,即男方所说:“为什么房子一开始同意,后来不同意,到现在诉诸法律,为什么走到现在?”女方的回答则是:“那是因为你出尔反尔。”男方抓住这句话认为其不存在私自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屋,因为女方同意。
对于男方所提交的这份离婚证据该如何反驳呢?本婚姻律师认为:
一、该证据形成于起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在二审中原则上只接受新证据,该录音并非新证据,可以不予质证。
二、该对话内容不明确,可以做出多种解释。比如:
1、双方婚后购买了多套房屋,录音中所称房屋是哪一套?
2、男方所称女方同意的内容是什么?
3、该录音形成于双方在起诉离婚前的谈判期间。起诉前,双方尝试协议离婚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在尝试协议期间,双方可能会达成各种可能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案。即便双方所称房屋是指男方私自转移的那一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最大的可能也应该是双方在讨论该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方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虽然达成一致,但在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仍然是可以反悔的。
综上,我的当事人在面对该录音证据时有多种质证方案可以选择。而对于男方来说,仅凭这份证据很难为二审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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