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收到一位台湾籍女士发来的咨询电子邮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原来,这位女士于五年前与户籍在辽宁省沈阳市的某男登记结婚。由于男方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这位女士希望能与男方离婚。此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唐山市的房产。数月前,又将该房屋出售,而卖房款则全部由男方所控制。现在,女方没有自己为购房而出资的证据,男方则声称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而打算独占全部卖房款。
对于这位女士的咨询邮件,本离婚律师认为其表述过于笼统,缺乏关键信息。比如在涉及该房屋购买时间上,这位女士并没有说清楚购买房屋的时间是发生在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这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房屋购买发生在婚前,则通常情况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有出资,且目的是共同购房,而非单纯是借款或者提供帮助,则又可能成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房屋,则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作为曾经的房屋共有人自然有权要求分割卖房款。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这位女士应该先要弄明白婚前与婚后出资购房的在法律上的差别,然后才是想办法如何在未来的离婚诉讼中争取个人权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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