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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购房而向亲友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房屋价格较高,很多当事人在购房时免不了要向亲友借款,由此形成了债务。对于此类债务,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该如何承担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举两个曾经实际办理的案例解释如下:

一、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枣园附近的房屋。为了凑足首付款,其向亲友借款50万元尚未还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大兴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男方就该房屋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其一半的补偿。对此,男方认为房屋乃是其婚前个人购买,婚后所偿还贷款的钱也是来自于自己的工资收入,故该房屋与女方没有关系。如果女方坚持索要补偿,则应该同时承担自己在购房时所欠下的50万元债务。

对于男方的抗辩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1、女方索要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2、女方索要的补偿并非基于男方借款所凑足的购房首付款,而基于婚后已偿还贷款,二者并不相同;3、虽然婚后所偿还贷款来源于男方婚后的工资收入,但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如男方所称与女方无关,而是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最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如何分割离婚房产的问题上判令男方应该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二、男方婚前向亲友借款凑足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最初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又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截止离婚时贷款已经还清,但对于欠亲友的债务承担问题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购买房屋时所欠的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女方则认为:借债行为是男方个人所为,且发生在结婚前,所以是男方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对此,法院在最终判决时认为:虽然涉案房屋为男方婚前购得,但女方在婚后也成为了房屋共有人,作为共有人在享有财产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故上述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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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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