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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很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于是便出现了夫妻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一方甚至是双方主张子女名下的房屋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对于此类房屋,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中所记载内容处理——既然房屋被登记在孩子的名下,自然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在离婚时无权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凭证,但还应该结合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进行综合判断。本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为多年夫妻,双方名下虽然已经有了房产,但出于投资的考虑准备再次购买第二套房产。考虑到自己的身份不便持有过多房产,于是双方决定以时年20岁的女儿名义购买。经过一番操作,双方共同出资560万元后,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女儿王某(化名)的名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聘请本婚姻律师作为代理人准备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上述全部房产。

由于第一套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故在离婚中予以分割不会存在争议,但是第二套房屋却是登记在女儿名下,其分割必然引发争议,而且在确权之前也无法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进行分割。鉴于此,王先生应该首先提起所有权的诉讼,待依法确认该房屋的所有人实际上为夫妻双方后,再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

要想实现王先生的上述房屋分割目标,本律师首先要做的工作便是寻找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虽然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依据,但是该证书所登记事项是分为对内与对外效力的。所谓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是指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本案中,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却将房屋登记在了女儿名下。以该行为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对女儿的赠与,或者只是借名买房,尚需要收集证据加以证明。一旦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是借名买房,则法律肯定会认定房屋所有人并非他们的女儿,而是夫妻双方。由此才能为未来的全部离婚房产分割奠定基础。

确定了法律依据后,本律师便展开了复杂的证据收集工作。经过一番努力终于获得了关键的证据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随即,本律师代理王先生起诉其女儿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虽然其女儿在其妻子的帮助下竭力否认,无奈证据充分,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收回后,接下来的离婚诉讼变得非常顺利。最终,在离婚的基础之上,王先生如愿分割了全部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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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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