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郑州市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对于一审法官以房屋是否属于小产权房不确定为由而拒绝处理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共同出资30余万元与某部队干休所签订了一份住房协议书,获得了位于郑州市某干休所内的一套房屋的使用权。现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而男方也要求获得使用权,为此,需要一审法官予以处理。
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后,日前做出了一审判决,但未处理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其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且未签订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小产权尚不能确定,本案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位法官的上述处理方式,本离婚律师难以苟同,理由是:
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后所取得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诉讼过程中也一致请求法院确定房屋使用权的归属。然而,一审法官的裁判理由竟然反复引用的是“房屋所有权”这个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概念。一审法官的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由于一审法官的头脑中混淆了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概念,导致其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担心通过离婚判决会变相确认小产权房具有合法所有权属性,进而在判决书中以“是否属于小产权尚不能确定”而拒绝处理。这种做法很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3、如上述第2点理由中所述:“为了避免通过离婚判决变相确认小产权房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属性,才可以拒绝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房屋所有权问题。”本案中,双方并未请求分割涉案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确定房屋的使用权问题。虽然当事人的请求合理合法,但是法官却不予处理。其作法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该一审判决中法官不处理房屋使用权的做法明显错误,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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