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价值的巨大,所以其通常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由此导致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及其市场价值等问题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对于鉴定工作,可以分为当事人单方鉴定与司法鉴定两种。司法鉴定毋庸置疑是可以作为离婚房产分割证据来使用的。那么,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能否当作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吗?
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办理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除了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外,男方的父母还资助了数十万元。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本婚姻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房产。男方则坚持认为父母出资部分是对自己的赠与,故不同意房屋所有权的分割方案。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法官决定启动评估鉴定程序,确定房屋实际价值。然而,男方却拿出了一份自己委托某鉴定机构而做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当作证据使用,以便直接确定房屋市场价值。
对于男方的做法,本律师坚决反对,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因在于:
1、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的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男方所提交的鉴定报告乃是其私自委托所得,故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2、单方委托鉴定缺乏必要的公证性,而法院作为中立者委托鉴定机构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没有接受男方提交的鉴定报告,而是应我方的申请,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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