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夫妻财产协议的女士。这位女士婚后与男方共同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目前尚未交付使用,也就是所谓的期房。现在由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这位女士提出要与男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
对于女方的要求,男方虽然同意,但听某些律师说该房屋尚未交付,所有权尚不属于男女双方,所以他们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对于某些律师的意见,本离婚律师不敢苟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不分各自所有、不分共同所有…。该法律规定中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明显包括签订协议时尚未取得,而在嗣后婚内所得财产。比如每月的工资收入等。某些律师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此可见,这位女士完全可以就未来可能取得的上述房屋所有权问题与男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仅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如果未来双方离婚,则事关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也应该按照他们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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