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屋往往是离婚案件中价值最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成为诉讼中双方争夺的焦点。为此,在法律上也对此问题详细区分了各种情况而作出不同的规定。虽然如此,法律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由此需要当事人在面对该问题时灵活选择应对方案以争取最大权益。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处理的一起单位所分在建房产的处理情况。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为某大学员工,其与李女士(化名,被告)结婚近两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前王先生与单位签订了某小区在建房屋的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约80万元的房款。目前房屋处于建造阶段,预计一年后交房。另该房屋属于央产房,且不能上市交易。由于离婚时该房屋尚处于建造阶段,所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处理。女方的想法是待交房后另行提起分割离婚房产的诉讼来解决
作为王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在得知王先生职位已晋升,日后还有机会参加下次分房,且可以获得更大的房产后,便建议其退掉该房,然后起诉请求分割购房款80万元。如果王先生不这么做,则该房屋建好后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而目前周边类似房产的价格已高达600万元。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王先生的退房行为如果不能获得李女士的同意,可能会涉及到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届时法院可能在分割80万元的购房款时对其少分。即便如此,也比王先生要拿出300万元才能得房的结果要强的多。
王先生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办理退房手续后,便向海淀区法院发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最终,法院虽然认定王先生存在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由于房屋处于在建状态、未获得房产证,且无法上市交易、不能确定价格,故仅判决80万元购房款中的60万元归女方所有,驳回了女方所主张的离婚房产增值利益分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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