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时往往会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对于此类评估鉴定的结果,很难完全符合当事人的预期,从而引发多种质疑。由于房产评估鉴定领域是法律之外非常专业的问题,法院无法对鉴定结果是否合理进行实质性审查,故而将异议交给鉴定机构负责解释。由此,在鉴定报告中通常会规定十天的异议期,以解决异议的问题。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对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质疑往往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鉴定程序提出异议。比如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在离婚案件中,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往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而目前主要是由电脑摇号随机选定。故而选定鉴定机构程序违法的情况极少出现。
2、对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过程中的人员身份、鉴定实施程序提出异议。比如当事人会质疑鉴定人员身份不符合要求,或者鉴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查勘等。
3、对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估价依据、方法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或计算方法错误。
4、对被评估对象提出异议。比如被评估房产与涉案房屋不一致,超出评估范围或者漏评等情况。
对于以上异议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提出异议,然后由法院安排评估机构对异议予以解释。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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