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十有八九都会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而在分割时当事人经常会提出自己父母曾为购房出资,并希望由此而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自己父母为购房而出资后,除非对方予以认可,否则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最常见的证据当然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昨天,本离婚律师在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出庭代理的一起婚姻案件时,对方就提交了其父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作为出资证据。该证据一共涉及了两家银行的四个账户的数笔交易记录。
这些交易记录虽然是从银行柜台打印得来,真实性不容置疑,但每笔交易记录的具体内容却疑点重重。原来,在每笔交易记录中所显示的交易方式摘要中均显示为“现金销户”或者“结息”。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审查交易记录的经验来看,对方父亲的交易方式是:将其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并销户,同时也取走了销户时银行结算的利息。
既然其父亲采取了上述交易方式,自然在交易记录中无法体现取出后的资金去向,尤其是无法证明将资金交给了本案的原、被告或者直接交给开发商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另外一个疑点是:购房资金涉及巨额资金,对方声称连区区几十元的“银行结息”也用于购房更加违背常理。如此不专业的举证能力,本律师只能表示“呵呵”了。
综上,本律师对其提交的上述银行交易记录全部不予认可,理由则是欠缺与本案必要的关联性且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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