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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必要对房屋做异议登记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婚内房屋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其母亲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被王女士发现,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追索。

      本律师最初接手该案时,王女士由于缺乏基本证据,致使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该案经过本律师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我方终于获取了关键证据。于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确认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有,而且判决男方母亲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现判决书已经生效,本律师出于职业上的谨慎习惯,建议王女士最好先做一个房屋权属异议登记手续。

      之所以要做异议登记是因为:其母亲名下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现在法院判决其败诉,对方很可能会变卖房产并转移变卖所得,导致未来判决无法执行。而在此之前,男方及其母亲自以为会胜券在握,所以不会转移财产。现如今形势对他们来说急转直下,为了防止对方铤而走险,还是有必要做异议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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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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