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婚内房屋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其母亲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被王女士发现,于是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追索。
本律师最初接手该案时,王女士由于缺乏基本证据,致使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该案经过本律师大量细致的工作后,我方终于获取了关键证据。于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确认了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共有,而且判决男方母亲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现判决书已经生效,本律师出于职业上的谨慎习惯,建议王女士最好先做一个房屋权属异议登记手续。
之所以要做异议登记是因为:其母亲名下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现在法院判决其败诉,对方很可能会变卖房产并转移变卖所得,导致未来判决无法执行。而在此之前,男方及其母亲自以为会胜券在握,所以不会转移财产。现如今形势对他们来说急转直下,为了防止对方铤而走险,还是有必要做异议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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