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于是,在涉及此种情况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很多当事人便以此规定要求补偿。
虽然如此,本离婚律师却认为并非所有个人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情况都必须要给予对方补偿。比如本律师经常会遇到购房者的父母替子女还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确定父母出资还贷的性质是借贷?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根据这三种情况,本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法院不同的分割处理方法。
一、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还贷的行为属于借贷。即父母将资金出借给子女用于偿还房贷。既然是借来的钱并且用于了日常生活,那么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与此同时,婚后所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予对方补偿。
二、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还贷的行为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既然男女双方都是受赠人,那么这笔资金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所以仍应在离婚时依法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还贷的行为属于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既然这笔资金成为了婚前购房者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的行为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了。既然另一方对婚后还贷没有贡献,自然在离婚时便没有了要求补偿的权利。
本律师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您打算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按照第三种方式处理,不给对方房产补偿的话,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一定要明确有效。毕竟赠与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着天然的利害关系。法官对于证据的审查会非常严格。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