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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男方私自转移的房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到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该案非常复杂,本离婚律师择主要事实为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与男方张先生(化名,第三人)结婚已经近二十年。由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7万元(现金方式)并以其母亲兰某(化名,被告)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此事后被王女士得知,男方的解释是:该房屋是自己孝敬父母的,属于赡养费。对此,王女士自然不认可,进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曾尝试协商离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过男方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男方表示上述房屋在离婚后归自己所有,并给予王女士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但很快又反悔。

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男方向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则委托本离婚律师出庭应诉。由于上述房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方的诉讼策略是不同意离婚,并另行起诉男方的母亲兰某要求返还房屋。同时,鉴于我方手中只有男方起草的离婚协议书涉及到了该房产,此外别无任何证据,所以本律师打算在离婚诉讼中尽可能多地获取与涉案房屋有关的证据,以备起诉男方母亲兰某使用。

于是在庭审调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时,本律师主动提出上述房产。虽然法官以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而不会予以处理,但还是询问了该房屋的情况。此时的男方已经委托了律师,于是在答辩意见中将此事解释为:男方母亲向男方借钱并购买了该房屋。男方的意图非常明显——房产历经多年后升值数倍,将此事定性为借款,则男方可以保住房产,返还购房款67万即可。虽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解决该房产的问题,但男方及其律师的说法对王女士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宝贵的证据。因为,在此之前,男方始终隐瞒购房之事,购房出资还是以现金方式,所以造成王女士不知道购房的具体价格,更别提获得男方出资的证据了。现在至少男方自认了购房价格及出资来源于其手头现金,也就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了上述证据后,本律师马上指点王女士委托朋友以调解夫妻矛盾的名义找男方母亲兰某进行录音取证。录音取证很顺利,兰某承认了儿子以自己名义购房时并没有告诉自己,造成自己一直不知情,直到最近儿子打离婚官司才明白自己名下有这套房产。

由于我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中原区法院很快便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在轮到我方发起反攻了。既然已经掌握了男方起草的离婚协议、男方母亲的录音、男方在法庭上的出资自认等主要证据后,本律师代理王女士以男方母亲兰某为被告、以男方为第三人,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发起了物权保护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是王女士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兰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该诉讼涉及大量案件事实及其他辅助证据,庭审足足进行了一上午。男方还是让代理其离婚诉讼的律师与本婚姻律师对阵进行举证质证。

一、对于我方提出的离婚协议证据,对方律师辩解理由是:该证据只是一份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前是不生效的。说出如此质证意见只能说明对方律师根本没弄明白我方出示该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男方早已自认该房屋并非其母亲的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才会在离婚协议中予以分割。

二、对于我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庭审笔录中男方声称购房款67万是借款的证据,男方律师仍然坚称是借款。并进一步声称是男方转账给兰某后,兰某转账给了卖房人。为了证明付款人是兰某,这位律师还拿出了一张当年购房时卖房人出具的收条。上面写道:今收到兰某交来购房款现金陆拾柒万元整。对此,本律师认为男方的律师又帮了我方的大忙。因为我方至今没有拿到能够证明付款方式的证据,而现在对方竟然把证据送货上门来了。于是本律师马上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1、我方认可该收条的真实性,可以证明购房款是67万元;

2、该收条分明写的是现金,所以并非是对方律师所称:男方将购房款转给兰某,然后由兰某再转账给卖房人。而是以现金陆拾柒万元的方式直接交给了卖房人。

3、被告兰某今年79岁,8年前购房时的年龄是71岁。想当年一位当了一辈子家庭妇女的年逾七旬的文盲老太太竟然能够扛着67万元的现金独自去购买房屋?谁会相信啊?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吧?

三、对于我方给男方母亲做的录音证据,对方律师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取得时未经男方母亲同意,属于私自录音,所以是违法和无效的。对于这种外行的质证意见,本律师认为根本不值一驳。原因是:我方录音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严重侵犯对方隐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有效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以下问题:

1、男方与其母兰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被告兰某在买房时根本不知情;

2、也不存在以男方购房方式赡养其母亲的事实,因为其母亲不知情,而且赡养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3、该房屋实际上就是男方借用其母名义购房,男方才是实际购房人。

虽然庭审一直拖延到了法院中午下班后才结束,但是对阵下来的结果却越来越对我方有利,我方获得了绝对的优势。最终,本律师于昨天收到了胜诉判决书,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还不算完,因为未来王女士与男方可能要进行第二次的离婚诉讼。既然坐实了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情,未来我方还可以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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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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