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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变更登记需要交纳契税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在离婚时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涉及到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最常见的办法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后或者有法院判决后就会面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原本共有的登记方式变为单独所有。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时经常会有当事人担心未来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举个例子:甲男与乙女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对于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由乙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款。现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乙女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是否需要交纳契税的问题。

      根据我国契税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三至五缴纳契税。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对于北京地区动辄一套房屋就价值数百万元,需要缴纳十几万元的契税很普遍。这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虽然国家规定了契税,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用缴纳契税的。原因在于国家的契税规定明确了前述规定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范围。即转移是指: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由上述可知:契税的交纳仅限于上述五种行为。反观离婚案件中对于房屋的处理往往是由夫妻共有状态变更为其中一方单独所有。这种行为只是在房屋共有人之间就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不属于房屋买卖、赠与或者交换。所以对于离婚房产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时是不用缴纳契税的。

      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特意发文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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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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