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女士的咨询电话。这位女士于10年前与男方协议离婚。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共同共有房屋归这位女士所有。
现双方离婚已将近十年。这位女士却突然听说男方在离婚时私自隐瞒了另外一套房屋。该房屋目前价值约1000万元。对此,这位女士当然希望能继续分割该房屋,但又感觉房屋被对方实际隐瞒并控制了这么久,再加上听说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以对方存在欺诈而反悔,现双方离婚已达十年,法律会不会认为该房屋已经成为了对方的个人财产?会不会以超过一年的期限而不支持自己的离婚房屋分割请求呢?
对于这位女士的上述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必要的。首先,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以对方存在欺诈而反悔,但这一年的计算期限应当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欺诈行为时开始计算。本案中这位女士是刚刚了解到对方隐瞒了涉案房屋,所以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受法律时效的限制。举个简单例子: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块玉石交给乙保管,十年之后甲仍然是这块玉石的所有人,而乙则永远也无法成为玉石的主人。
另外,这位女士在离婚时已经分得的房屋不涉及本次诉讼的再分割。因为那套房屋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做过约定,是有效的。
综上,虽然这位女士离婚已经十年,但她不仅能保住自己现有的房屋,而且还可以继续主张分割被隐瞒的那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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