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作为父母,当事人在离婚时必然会考虑未来孩子的利益。于是有些当事人在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时便很自然地想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那么,这样做了之后还能反悔吗?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我的当事人小红(化名,原告)的父母与5年前协议离婚。离婚时由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分割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双方共同决定将房屋赠与给女儿小红。离婚后,小红的父亲却迟迟不肯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本离婚律师接受小红的委托将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诸多的理由企图让法院撤销该房屋赠与。比如: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明显不公平,自己仅分得了极少的财产等。然而,法官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却几乎不予考虑。
对于法官这么做的原因本律师是非常清楚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而订立的,其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双方约定将房屋共同赠与给孩子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约定构成一个整体。对于这种带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协议,出赠人是不能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另外,被告所称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不仅不属于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法定理由,而且也明显超过了撤销期限,所以也是不成立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法官在审理时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根本不是案件的重点,故而不予考虑。最终,本律师代表小红要回了本应属于她的这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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