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办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案件。该案情况比较特殊,本离婚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证据很少,但经过一番工作,目前案件情况变得对我方非常有利。
先来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蒋先生(化名,第三人)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正在闹离婚。期间,王女士偶然发现男方曾在十年前以其母亲李某(化名,被告)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夺回房屋并放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王女士希望能委托本律师去办理该案。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需要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然而,王女士手里却几乎没有像样的证据。比如当年买房付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金额是多少?男方与其母亲之间是否有借名买房的约定?等均不清楚。如果冒然发起诉讼,不但索要房屋的请求无法被法院所支持,而且连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的行为都很难追究。鉴于此,起诉前的证据收集工作便成为了该案的重点。
为了获得最基本的证据,本离婚律师计划从三方面着手。
针对男方,本律师审查了双方的电子邮件中关于协商离婚问题的记录。在男方发给王女士的两份离婚协议书草稿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上,男方均提到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但归男方所有。男方的这种行为意味着其自认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并非其母亲,而是他自己。这些内容被本律师固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针对男方的母亲,我们通过亲友做了聊天录音证据。在该聊天内容中,男方的母亲不止一次地说:当初自己并不知道买房的事情,全部都是男方做的。事后很久也没告诉过她,让她误以为房子是儿子租来的。直到去年儿子闹离婚,儿媳妇找上门来才知道房子是买的,并登记在她的名下。既然男方的母亲这样说,便可以证明她从没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更没有实施过买房行为,并非购房人,全部是男方在借用其名字购房。
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购房资金的数额及详细交易情况了。为此,本律师来到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离婚房屋的档案资料,该资料显示的购房金额是60万元。当然,本律师知道该金额并不真实,很可能是为了避税而降低后的金额。前面说了:男方是用现金购房,所以查银行账户也不可行。
正当本律师为该事情冥思苦想对策的时候,该证据却在代理王女士与男方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原来,男方发起的离婚诉讼因王女士不同意离婚而被法院驳回。而庭审中在我方提出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其母亲购房后,男方自我辩解时却意外承认了出资购房之事并拿出了卖房人出具的购房款收条。其中赫然记载着“收到李某购房现金80万元”。
有了购房资金的数额,来自男方与其母亲两方面可以对照证明的真正购房者、所有人的电子邮件及录音等重要证据及其它大量辅助证据,加上本律师诸如:“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太太如何扛着80万元现金去购房呢?”等等符合法律与情理常识的质证意见,男方及其母亲所宣称的诸如“儿子借款给母亲购房”,“出资中还有其他儿子的钱”等等一系列谎言在法庭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进而被彻底揭穿。既然实际上是男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就应视为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房。虽然法官没有当庭宣判,但诉讼形势对我方非常有利,相信法院很快就会做出公正的判决。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