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问题的王先生(化名)。他与女方结婚四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后曾共同支付首付款300万元并贷款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期房,目前尚未交房。在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女方认为该房屋现在价值700余万,故而要求王先生向自己支付一半的折价款,而房屋则归王先生所有。对此,王先生认为自己无力支付折价款,故而拒绝。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这种尚未交付的期房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既然尚未交付使用,自然也没有办理产权证。夫妻在离婚时对于这种房屋应首先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则法院会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并告知双方待取得房产证后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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