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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少见的相互折抵补偿款的判决方式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刚刚结束一审,准备上诉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该案情况大致是:王先生与女方结婚将近十年。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婚后继续还贷。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将王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法院要求离婚。本案中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来很明确,虽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分别计算出各自房屋在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后再相互补偿即可。然而,怀柔区法院的判决方式却并非如此。

按照通常的审判程序,由于法院并非专业房产评估机构,所以法官会首先让当事人对房屋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在应当事人的申请让房产评估机构进行作价。确定了待分割房屋的价值之后,法官在根据法律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做出判决。然而在该案中,虽然当事人提出房屋价值评估申请,但法官并未采纳,导致涉案房屋自始至终也未进行评估作价。直到一审判决送达到当事人手里后,王先生才发现法官自认为两处房产价值差不多,结合双方多年夫妻,本着化解矛盾的目标,判决二处房屋应支付给对方的补偿款相互折抵,互不补偿。

对于这种离婚房产分割补偿方式,王先生是断然不能接受的。因为他认为女方的房产价值更高,所以应该给自己更多的房屋补偿款。对此,本离婚律师也认为此种分割方式非常少见。毕竟法官不是专业评估机构,其自作主张认定二处房屋价值相等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虽然法律赋予法官们有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越过专业评估机构,直接以多年夫妻,本着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名义,运用自由裁量权而认定房屋价值相等并相互抵消补偿款的做法未免有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之嫌。并且,应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进行专业的评估作价就是浪费司法资源吗?这个理由更让人难以接受。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王先生有必要尝试上诉,对于一审法官的越权做法应由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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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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