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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诉讼问题。根据房产的不同情况,比如购买时间,出资情况,是否有夫妻财产协议等等,法院往往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判决。今天,本律师主要来谈谈个人所有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时是否应被分割的问题。

举个例子:张某女婚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而用婚前个人存款全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该房屋升值至400万元。现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李某男虽然认可该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但认为升值部分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时给予自己一半的补偿。

对于男方的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上述房屋增值部分是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张某女个人房产的升值部分200万元也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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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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