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从安徽来京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王先生(化名)特意找到本律师。由于他不了解婚姻法,加之情况比较复杂,本离婚律师耗费了很多精力才弄清楚了案情。原来,王先生婚后其母亲去世而遗留下了两处房产。经过一番诉讼,安徽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判决由王先生继承其中的一处。五年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可以居住,但未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方名下,仍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四年前双方复婚,但很快又办理了协议离婚,且未就上述房产做任何约定。现房屋面临拆迁补偿,女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而王先生则以房屋是继承于自己的母亲长期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实际居住人也是自己为由拒绝。
对于王先生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首先,关于婚后继承所得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中,王先生的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获得涉案房产。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先生当年办理继承后,涉案房屋便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王先生在第一次离婚时已经明确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房屋交给女方单独所有,所以从第一次协议离婚后,涉案房屋便又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再有,虽然双方后来复婚,但复婚行为并不能改变当事人在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所以复婚后,涉案房产仍然是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还有,虽然离婚后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房屋仍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但由于离婚协议早已生效,所以涉案房屋从第一次离婚时起便已经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王先生所称涉案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的理由更加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不能说别人把车辆借给你开,所以这辆车就变成了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综上,本案中的房屋理应属于女方所有,王先生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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