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代理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形。虽然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结婚之后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房产的离婚分割与补偿问题仍存在不同的标准,本离婚律师以举例的方式分别谈一下比较典型的三种补偿方式:
案例:男女双方婚后支付首付款30万元并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其中需要偿还的贷款利息是50万元。现已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尚欠本金40万元,已还利息10万元,尚欠利息40万元,而房屋目前价值200万元。
第一种补偿计算标准是:(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2,即(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2=85万元;
第二种补偿计算标准是:(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2,即(200万元-40万元-40万元)÷2=60万元;
第三种补偿计算标准是:(首付款+已偿还贷款本息)÷(购房价格+贷款利息)×房屋现值÷2,即(30万元+10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0万元÷2=38.5万元。
上述三种补偿计算方式的结果差异很大,本律师认为第一种方式没有考虑尚欠购房贷款本息,所以对离婚得房一方不利,第三种方式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补偿理论,仅考虑了另一方对于首付款和已还贷部分的贡献,缺乏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购房贷款部分升值的计算,故而对离婚获得补偿的一方不利。只有第二种是既简单又公平的计算方式,大家都容易理解和接受,即房产现值减去尚欠债务即为房产净值,离婚双方就此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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