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浙江省宁波市鄞江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父母支付首付款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官司。双方争议的焦点则是房屋折价补偿问题。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已经三年。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并由王女士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鄞江区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现因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虽然男方同意离婚,但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与补偿方案却与我方不一致。他们的观点是: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其父母,故该部分出资及相应升值部分应该归男方所有,剩余部分扣除未偿还贷款后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根据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是:本案缺乏几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两个必备条件:
1、父母出资为全款;
2、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由此可见,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鉴于本案中男方父母在支付首付款时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男方个人,所以应推定为赠与给男女双方,所以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扣除尚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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