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中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李先生(化名,被告)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截至离婚诉讼时尚未办理房产证。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虽然男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上述房屋应如何分割与补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前,本离婚律师向王女士讲解了婚姻法关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处理规定,即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争议较大的,法院可以暂不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另行诉讼解决。然而,被告却始终认为: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交付使用,则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理应解决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就这样,在开庭审理后,房屋问题便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开庭后,法官首先查明了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确定了双方均愿意离婚,且无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后便开始主持就房屋问题的调解。调解过程中,男方表示可以放弃房产,但要求女方向其支付38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这个价格明显超过了其理应获得的款项。加之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我方断然拒绝了男方的要求。既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官便不再详细审查与房屋相关的证据,而是直接宣布结束庭审程序并择期宣判。
今天,本律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果然,法官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法官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该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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