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的规定,夫妻婚后贷款购房,其中一方为贷款人,另一方则要作为保证人。如果在离婚时作为保证人的一方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便往往希望取消自己的担保人身份。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虽然理论上可行,但还是要取决于银行的态度,因为银行基于未来偿还贷款的风险考虑通常是会拒绝的。
本律师日前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就遇到了上述问题。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与高女士(化名,被告)婚后向中国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李先生是贷款人,高女士则是保证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至今。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李先生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海港区法院起诉离婚。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房产归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给予女方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于是法院决定开庭并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书。然而,女方突然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希望在离婚前能让中国银行取消自己的贷款保证人身份。
对于女方的额外要求,虽然李先生同意,但本律师认为是办不到的,尤其是在双方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于是,双方分别打电话向银行信贷部门进行咨询。果不其然,中国银行断然拒绝了女方的要求。
对于女方的顾虑,本律师认为是多余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办理贷款时已经把房产抵押给了银行。离婚后如果男方违约拒不偿还贷款,最终也可以通过拍卖房产实现债权,追究女方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