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结婚已经三年。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80万元,并由女方贷款在宁波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因男方好逸恶劳,仅凭女方一人的收入供养全家并偿还贷款,长此以往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目前已经分居,现女方计划起诉离婚。对于前述房产,男方的分割意见是:首付款是父母赠与给其个人的,与女方无关,所以这部分连同相应升值部分都属于自己。其余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与升值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分。对此,这位女士当然不同意。
就双方的房产分割意见上的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规定。该规定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的首付款是男方父母在双方结婚后支付,且出资时没有证据证明首付款是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故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进而本案的房屋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后由男女双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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