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甘肃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是一位正在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而烦恼的男士。他在婚前曾经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后由他与妻子共同偿还贷款。在还贷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目前该房屋为共同共有。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他的妻子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位男士认为:虽然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自己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对于该部分财产权益在离婚时应归自己,其余部分平分才公平。
对于这位男士的观点,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虽然离婚房产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但其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的行为属于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完成,不存在法定的可以反悔撤销的理由。既然如此,涉案房屋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对婚前支付首付款及婚后还贷部分的全部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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