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化名,被告)与金女士(化名,原告)是多年的夫妻,且在北京原本已有两套房产。为了投资,同时规避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双方于去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借金女士母亲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购买了第三套房产。现夫妻感情破裂,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除了双方名下已有的两套房屋外,张先生自然希望也能够对第三套房屋进行分割,然而金女士此时却声称该房屋是双方出资购买并赠与给自己母亲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拒绝分割。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张先生在对第三套房产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就冒然提出分割要求是很难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于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的。原因有二:1、婚姻案件最主要解决的纠纷是离婚问题,财产分割仅是此类案件可以附带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不解决财产问题,而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案解决。2、鉴于离婚案件最主要解决的离婚问题,故案件当事人应仅限于男女双方,所以第三人无法参加诉讼,而房产又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不能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鉴于上述原因,男方有两个解决方案:1、与女方及其母亲协商达成一致,并由女方母亲出具房屋所有权情况声明后请求法官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所争议的房产分割问题;2、在离婚诉讼中暂不提出争议房产问题,并且提前准备好房产实际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母亲只是挂名的相关证据,然后另案起诉解决。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