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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对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和自己有关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来说,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往往是最重要的。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规定比较杂乱,加之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取得房产的情况又多种多样,很容易造成对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问题的判断失误。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为大家说明一下应从哪些证据来确定对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和自己相关的问题。

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长期在北京工作和生活,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虽然户籍是北京的,却常年在江苏工作。六年前,双方通过交友平台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半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王先生发现双方性格不和,频繁发生矛盾。即便双方平时两地分居,但仍然会在交流中爆发冲突。于是,王先生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王先生得知刘女士在江苏省某地有一套单位分配并登记在其名下的福利房,但并不清楚女方取得该房屋的具体情况。

为了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便对上述房产提出了质疑。而女方则明显是有备而来,当庭拿出和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试图证明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确从购房合同来看,女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是在双方结婚前,但从付款方式与时间来看则有很大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女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一笔首付款12万元,剩余房款56万元(没有贷款)则应该是在双方结婚后一次性支付的。鉴于此,本律师认为女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应当继续提供付款记录与房产证。于是法官要求女方在庭后限期提交这两个证据。终于,在第二次开庭时,我们看到了购房款的支出记录与房产证。从记录显示,女方的确在结婚后的第二年一次性付清了全部剩余房款,而房产证当然也是在婚后取得的。

针对上述情况,我方提出:上述房产虽然是女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但婚后也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付清剩余房款,故女方应就已支付的剩余房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男方一半的补偿。面对我方的步步紧逼,刘女士显然已经乱了阵脚,一会儿宣传购房款全部来源于自己的个人存款,一会儿又说来源于向自己的朋友借款。其表述不仅前后矛盾,更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就该房产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确定对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和自己相关时至少要审查三个基本证据,即房产证、购房合同与购房款支付记录。尤其是要仔细审查购房合同与购房款的支付记录,其中的合同签订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款项来源均是审查的重中之重。确定了这几个关键点之后,再把它们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才能最终确定涉案房屋是否和自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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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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