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参与了一起离婚案件的谈判,其中涉及一套性质比较特殊的房产值得说一说。情况大致是:我方当事人与对方结婚后打算通过朋友关系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为了规避北京的限购政策,同时由于这对夫妻与卖房人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他们最终签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口头约定待日后条件允许时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真正实现房屋的买卖。现在这对夫妻面临离婚,那么上述房产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这套离婚房产该如何处理,法官在审理时首先会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表示为租赁,则法官会认为该房屋具有居住使用价值,进而判决房屋归一方继续居住使用。如果当事人声称该房屋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话,则法官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权,但仍会确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同时还会告知双方:“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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