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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离婚房产与债务该如何分割与计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与债务的婚姻案件。该案经过谈判与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庭办理了离婚调解。然而庭后对方律师却联系本离婚律师说关于房产分割与债务的计算问题出现了错误,需要对离婚调解书进行修改。本律师想就此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下讲解。

先说说案情: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张女士(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贷款300万元并向女方亲属借款50万元购置一套房产。现该房屋市场价值800万元,其中尚有250万元贷款及向亲属的借款未偿还。开庭后双方经过协商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予男方房产净值一半的补偿。既然如此,本律师便提出了具体的分割方案:1、房产归女方,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女方于离婚后一年内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3、离婚后女方负责继续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全部向亲友的借款50万元。很快,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没想到刚出了法院,对方律师却打来了电话,声称计算有误——虽然尚欠银行贷款应由女方继续偿还,但向亲友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由双方平均分担,否则这笔借款就被重复计算了云云。

对于被告律师的上述意见,本婚姻律师难以苟同。根据离婚房产分割的理论与实际办案经验,法院都是先扣除与房产有关的债务后计算出房产的净值,然后由得房的一方给予对方房屋折价款,至于涉及房屋的债务则由得房的一方在离婚后负责偿还。道理很简单:在计算房屋净值时,已经把与债务有关的那部分房产价值给了得房的一方,接受折价款的一方并没有得到,故没有义务再与得房的一方共同分担债务。具体到该案,与房产有关的债务有二:尚欠银行贷款250万元与欠女方亲友的借款50万元。这两笔债务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在计算房产净值时都应该扣除,故而女方律师认为的离婚后尚欠银行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而欠亲友的借款则应由双方继续分担的理论首先就是自相矛盾的。鉴于被告律师对于房产净值应该平分的方案并不持异议,于是本律师给她化繁为简地举了个例子:假设房产市值10元,尚欠银行贷款4元,欠亲友2元,则房屋净值应为10-4-2=4元,双方平分应实际各得2元。如果男方得到2元后还要再次平均分担欠亲友的借款2÷2=1元,则男方最终只能得到1元,明显不公。同时也换个计算方案来看:即双方先平均分割房产市值,然后共同分担债务,则计算公式为:10÷2=5元,双方先各得5元。债务总共为6元,每人分担3元后,则双方最终实际各得也同上一个计算方式的结果5-3=2元,而非男方仅得1元。本律师列举的两个计算方式虽然不一样,但结果都应该是实际各得2元,所以被告律师的那套理论才是错误的重复计算。听了本律师的讲解后,对方律师便没再联系本律师。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院已经做出离婚调解书,案件已经结束。假设计算真的有问题,也无法再找法院重新修改离婚调解书,只能由双方在案外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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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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