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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离婚案件中可以请求法院分割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我的当事人石先生(化名,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而该房产最终登记在石先生与其父亲名下,且为共同共有。而对方则打算在本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直接进行分割。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认为:由于上述房屋存在案外第三人的所有权,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海淀区法院是不可能在本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处理的。事情发展也正如本律师的预料。

庭审一开始,法官在确定了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愿后便开始询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于是对方的律师便拿出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依据,请求法院分割上述房产。对此,本律师当即提出异议:“鉴于该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所以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并不明确,加之离婚案件不得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故该房屋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应该另行提起分家析产纠纷之诉,待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后才可以分割。”听了本律师的意见后,对方律师仍然试图反驳并说道:“房产证上不是写着共同共有吗?共同共有的意思就是一人一半,所以在本案中我们要求对房屋的一半价值进行分割。”对方律师如此有失水准的发言实在是让本律师大跌眼镜——如果可以简单地把共同共有等同于一人一半的话,法律何必还特意设置物权的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制度呢?直接取消共同共有制度,全部实行按份共有岂不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了?法律之所以要设置共同共有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某些基于特定关系之间的当事人不区分份额地共享某项财产权的情形。而且只有在日后出现特定情形时,共有人才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取消共同共有并划分出·每位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对方律师有失水准的发言只能证明他连法律中最为基本的财产权划分制度都不了解。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并明确告知对方:本案无法直接分割上述房屋,需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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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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