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天津市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契税问题的婚姻官司。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原告)与被告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产。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男方支付房屋契税八万元。现何女士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就上述房产婚后所偿还贷款及所交纳契税给予我方补偿。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应就已偿还贷款与升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的问题规定非常明确,故在法庭上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男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契税是否需要补偿何女士的问题却发生了争议。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男方婚前购房,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纳税义务便在婚前已经发生。其次,由于分居,男方在未征得何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支付税款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再有,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交纳契税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何女士却为此损失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得不到补偿将有失公平。
综上,本律师认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讲均有义务就契税问题向何女士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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