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有一项与离婚房产相关的财产,即住房公积金。从用途上看,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住房消费的。从性质上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加之其中一部分还是从工资中扣缴的,所以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收入的一部分。既然是收入,那么住房公积金便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区分婚前与婚后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婚后收入,所以应将婚前收入的住房公积金排除在分割之外;
2、婚后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则从应分割的部分中予以扣减;
3、扣除上述两项后计算出剩余数额,判决由公积金持有一方给予对方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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