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本律师接到一位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这位女士正在作为被告与男方进行离婚诉讼。而在起诉前,由于女方出售一套离婚房产而被男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是: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十余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用于共同居住,另外一套登记在女方名下用于出租。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最近几年一直闹矛盾。去年下半年,在男方的建议下,这位女士与买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五百余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那套房产出售。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男方突然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女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为名,要求对这位女士不分或少分财产。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尚不能确定这位女士出售房产的行为构成私自转以夫妻共同财产。关键问题在于这位女士是否因为离婚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根据这位女士的描述,卖房行为是在男方建议下实施的。另外一点则是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虽已多年,但是尚未达到离婚的程度,所以卖房行为在实际上是不构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女士应当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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